2014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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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参展规则
2014青岛世园会官网2012-09-14 16:11:43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主题和类别

    1. 本届世园会的名称为“2014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下称“世园会”)。

    2. 本届世园会的主题是“让生活走进自然”。

    3. 本届世园会是经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批准的A2/B1级展会。

    第二条 场地

    本届世园会的场地设在青岛市李沧区百果山,规划总面积约241公顷,其中水域面积约15.6公顷。

    第三条 展会时间

    本届世园会将于2014年4月开幕,于2014年10月闭幕。

第二部分 世园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主办单位

    本届世园会的主办单位是国家林业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花卉协会、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五条 承办单位

    本届世园会的承办单位是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组织委员会与执行委员会

    本届世园会的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与国家有关部委共同组成。组织委员会下设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青岛世界园艺博览局),作为常设机构及日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组织方)。

第三部分 参展方

    第七条 参展方

    本届世园会的参展方是指经组织方正式邀请或自荐,并已通过回执、信函、传真等正式途径向组织方确定接受邀请或作出正式承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辖区内有特点的城市),港、澳、台地区,山东省内各城市,国家机构,国际组织,专业协会,国外省州、城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第四部分 参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展园

    本届世园会的展园是由组织方按照规划及约定提供给参展方用于园艺和展品、形象、文化等展示的空间。

    第九条 展品

    本届世园会的展品是由参展方提供用于展园进行展示特定形象、文化的物品,展会期间用于销售的商品除外。

    第十条 参展协议

    本届世园会的参展协议是指由组织方和参展方就参展事宜达成的合意。参展协议与本规则及本届世园会组织方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参展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参展的法律、法规依据

    本届世园会的参展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制定并实施的《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章程》和《国际园艺展览组织规则》以及由本届世园会组织方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参展的费用

    参展展园的设计、工程建设和运营等有关费用由参展方承担。

第二章 展示空间的提供和使用

    第十三条 展示空间的提供

    组织方在本届世园会期间(入场建设至闭幕期间)向参展方免费提供一定面积的展示空间,供参展方进行设计、建设和展示。组织方拥有具体展示空间最终位置和面积的决定权。

    第十四条 展示空间的使用

    组织方向参展方提供展示空间后,未经组织方书面同意,参展方不得将展示空间交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展园的建设与布展

    展园的建设包括土木工程、植物种植、环境小品和可能的室内装修等。展园的布展指由参展方提供用于展园进行展示特定形象、文化的可移动展品的布置。

第三章 展园的设计

    第十六条 展园设计的控制性要求

    1、绿地率不低于70%;

    2、建筑限高为9 米;

    3、展园内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不小于3 米。

    第十七条 展园设计的指导性要求

    1、展园规划设计应以园林园艺为主题,展示各国家或地区、各地市、各企业独特的园林景观、历史文化风貌、建设成就,体现最具代表性的地区、城市、企业气质;

    2、各参展园的设计需与世园会现状原始场地特征以及周边展园和公共环境相协调,展园的规划布局、色调和风格,应在园区主题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

    3、展园和场馆的步行出入口主要设置在广场和园区主要步行道旁边,以方便人流集散;

    4、规划设计可识别的重要节点或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创造多样的景观环境和节点空间;

    5、展园绿地景观小品要切合世园会主题,展现时代特色和科技进步;

    6、展园绿化设计体现参展各国家地区、各地市、各企业特有的乔木、亚乔木、灌木、花卉、地被植物造型和规划布展,确保各参展园定期有一个参展主题,并保证参展期间各展园至少有一种特有或特色植物参展;

    7、尽量避免城市微缩景观和过度硬质铺装的营造,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嗅觉等感官,通过植物、水体、山石等景观元素的组合,打造尺度宜人的景观空间,并注重游客的体验和参与。

    第十八条 招展展园设计成果要求

    参展方应提供完整的方案设计成果和设计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

    方案设计阶段成果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两部分,总体上应符合组织方国家相关专业制图规范及成果要求。

    设计说明书内容应包含:项目概况、设计依据、总体构思、功能布局、各专业设计说明、经济技术指标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并应说明对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设计图纸包含:区位图、用地现状图、总平面图、功能分区图、景观分区图、竖向设计图、园路设计与交通分析图、绿化设计图、主要景点设计图、重要建、构筑物单体方案平立剖面图及效果图、展园鸟瞰图及用于说明设计意图的其它图纸。图纸比例根据设计需要及相关规范要求确定。

    最终提交方案设计成果包括:

    1、全部设计图纸及说明书文件以A3规格缩印编排装订成册,一式10份。

    2、展示图:共5张,图纸规格要求为A1,所有展示图纸必须裱贴在轻质板上。

    3、全部设计成果应制作成电子文件,说明书文件采用PDF格式,文字单独以word格式提交;图形文件采用autocad2000-2006的dwg格式文件(总平面图、竖向设计图、绿化设计图必须提交);效果图采用*.jpg或*.tif文件格式;文字采用中文(简体)。提交电子文件光盘2套,同时提交方案介绍演示光盘2套。

    第十九条 展园方案设计的提交和审核时间

    参展方向组织方提交参展展园方案设计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12年9月30日。组织方应在收到该方案设计一周内进行审核并向参展方反馈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展园设计方案的审核

    参展展园的设计方案需经组织方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展园的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服务保障

    组织方应向参展方提供基础设施完备(水、电、场地整平)的室外展园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时间节点

    参展方施工图完成时间不迟于2012年10月30日。

    第二十三条 入场施工

    参展方应按照组织方制定的参展园区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办理入场施工手续。施工期间,参展方应严格按照参展园区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并做好安全、消防、防洪等相关工作,接受组织方的统筹安排和统一调度。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

    参展展园隐蔽工程及单项验收由参展方自行组织,并在施工完成后30日内向组织方提供相关竣工资料。组织方将协助参展方进行综合验收,验收标准以双方约定及组织方的有关规定为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参展展园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由组织方统一进行编制,并在工程开工前发至各参展方。

    第二十五条 展园建设工程的完成与展园的清理

    展园的工程建设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之前完成,装饰工程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展品的布置必须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完成。

    参展展园均为临时性展园,提供给参展方的展示空间最晚须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清理完毕。组织方有特别规定或与参展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展园的布展

    第二十六条 布展

    参展方应依据组织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及经组织方审核通过的展园设计方案进行布展,并接受组织方在布展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展园完全具备开园条件的期限

    参展方保证展园完全具备开园条件最晚不迟于2014年3月31日。

第六章 展园的运营

    第二十八条 展园的维修和维护

    参展展园的维修和维护由组织方提出相关技术指导和要求,由参展方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服务

    1、组织方向参展方免费提供参展展园在本届世园会期间日常展览必需的水、电供应服务,包括平日照明、日常用水等,不包括大功率电器及商业用途的电耗。

    2、组织方应当在世园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为参展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出入证件;参展方应遵守组织方有关证件使用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安全保障

    1、组织方将根据具体需要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但组织方对在展会之前、期间或之后个人伤害及展品或其他财产的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2、组织方对安保有相关制度规定的,参展方应严格遵守。

    3、参展方应协助做好展园的安保工作。

第七章 商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商业活动的许可

    参展方可在其展园内举办商业活动,向公众出售代表各自国家或地区特色的物品。参展方如需举办商业活动,须于2013年9月30日前向组织方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风险和费用由参展方自行承担。商业活动须遵守本届世园会商业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商业活动的规模

    参展方向大众开放的商业活动不得超过全部室内展览空间的30%或展园面积的5%。

第八章 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 文化活动的举办

    参展方在世园会期间举办活动周(日)或其他文化交流活动,应遵守组织方的有关规定,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填报活动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参展方可在宣传周、日等活动中免费使用组织方所能提供的舞台、音响、灯光等设施设备。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海关、检验、检疫与物流

    组织方承担境外参展方展品和展示设施通关、检验检疫费用及入境后机场、港口往返园区运输费用。

    第三十五条 门票回报

    1、组织方对参展方给予一定数量的世园会平日普通门票。

    2、参展方应按照组织方的有关规定领取和使用门票,不得出售。

    第三十六条 参展补贴

    组织方将根据综合验收及参展方的实际投资情况给予参展方或其指定第三方一定数额的参展补贴。补贴标准及支付进度按照组织方的有关规定和与参展方的约定执行。补贴可以现金、实物及服务等方式支付。

    第三十七条 贵宾邀请与接待

    组织方统一安排开闭幕式、宣传周(日)活动参展方相关官员和嘉宾累计3人次3天在青岛市内的食宿行费用。

    第三十八条 食宿服务和交通

    组织方将在建园和撤展期间为参展方的技术人员免费提供2人次累计不超过20天的基本食宿服务,并提供建园期间指定酒店和园区间的班车服务。

    组织方在本届世园会展会期间以优惠价格向参展方提供住宿和办公场所。

第十章 宣传

    第三十九条 参展方宣传品的发布

    1、参展方可以在各自展园内布置布告板、海报、告示、印刷品和类似材料。未经组织方批准,参展方不得在展园之外放置任何宣传材料。

    2、参展方只能在各自展园范围内分发宣传品。

    第四十条 世园会标记的使用

    世园会的名称、会徽和吉祥物等标记使用应遵守组织方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服务

    组织方组织安排青岛市3家以上主流新闻媒体专访参展方负责人进行专题宣传报道;

    组织方为参展方及其展品在世园会网站上免费建立宣传窗口;参展方享有在世园会期刊上免费刊登宣传广告页的权益。

第十一章 展园评奖

    第四十二条 展园评奖

    所有参展展园均可参加组织方组织的评奖活动。

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三条 知识产权

    展园的设计著作权属于参展方所有,未经其同意组织方不得将该设计挪作他用或进行任何修改,但组织方可以无偿使用,有权对设计成果进行整理和保存,并用于世园会相关宣传。

第五部分 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组织方所有。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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