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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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专类园参展规则
2014青岛世园会官网2013-07-17 17:02: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专类园(specialized garden)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种植同一类观赏植物,供游赏、科研或科普的园地。其特点为科学的内容和园林的外貌。

    第二条 场地

    青岛世园会选址在李沧区百果山森林公园,规划总面积241公顷,其中水域面积约15.6公顷。专类园位于体验区花卉园,面积约18000平米。

    第三条 展会时间

    青岛世园会将于2014年4月25日开幕,2014年10月25日闭幕。

第二章 参展方

    第四条 参展方

    专类园参展方是指经组织方正式邀请或自荐,并通过回执、信函、传真等正式途径向组织方确定接受邀请或作出正式承诺的园艺、园林、花卉专业协会和企业等。

第三章 参展

第一节 导则

    第五条 专类园参展依据

    专类园参展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章程》、《国际园艺展览组织规则》、参展协议以及由组织方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六条 专类园参展费用

    专类展园的设计、建设、运营等有关费用由参展方承担。

第二节 展示空间提供和使用

    第七条 展示空间的提供

    组织方在青岛世园会入场建设至闭幕期间向参展方免费提供一定面积的展示空间,供参展方进行设计、建设和展示。组织方拥有具体展示空间最终位置和面积的决定权。

    第八条 展示空间的使用

    组织方向参展方提供展示空间后,未经组织方书面同意,参展方不得将展示空间转交他人使用。

第三节 展园设计

    第九条 专类展园设计的控制性要求

    绿地率不低于80%,原则上不许建有建筑物。为专类展园服务的临时性建筑应按单层建设,展园面积1000㎡以上的,面积控制在100㎡以下。

    第十条 专类展园设计的指导性要求

    1.展园规划设计应以园林园艺为主题,展示各单位、企业独特的园林景观、建设成就,体现最具代表性的企业气质;

    2.展园要以植物的生态习性为基础,个体美与群体美结合,注意花期、品种的搭配及花卉的文化内涵,结合适当的小品、雕塑等打造尺度宜人的景观空间,保证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10月25日展会期间的景观效果,并注重游客的体验和参与;

    3.各参展园的设计需与青岛世园会现状场地特征以及周边展园和公共环境相协调,展园的规划布局、色调和风格,应按照青岛世园会的主题进行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专类展园设计成果要求

    参展方应向组织方提交参展展园设计方案,需经组织方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四节 展园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服务保障

    组织方应向参展方提供基础设施完备(水、电、场地整平)的室外展园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时间节点

    参展方施工图完成时间不迟于2013年8月30日。

    第十四条 入场施工

    参展方应按照组织方制定的参展园区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办理入场施工手续。施工期间,参展方应严格按照参展园区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并做好安全、消防、防洪等相关工作,接受组织方的统筹安排和统一调度。

    第十五条 展园绿化景观的完成与展园的清理

    展园的绿化景观建设(除不能户外越冬植物)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展品的布置必须在2014年4月10日之前完成。

    专类展园均为临时性展园,提供给参展方的展示空间最晚须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拆除并清理完毕。组织方有特别规定或与参展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节 展园布展

    第十六条 布展

    参展方应依据组织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及经组织方审核通过的展园设计方案进行布展,并接受组织方在布展方面的指导。

    第十七条 展园完全具备开园条件的期限

    参展方保证展园完全具备开园条件最晚不迟于2014年4月10日。

第六节 展园的运营

    第十八条 展园的维修和维护

    参展展园的维修和维护由组织方提出相关技术指导和要求,由参展方负责。

    第十九条 公共服务

    1.在世园会开园期间,组织方向参展方免费提供一定额度水、电供应服务。

    2.组织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参展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出入证件;参展方应遵守组织方有关证件使用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安全保障

    1.组织方将根据具体需要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但组织方对在展会之前、期间或之后个人伤害及展品或其他财产的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2.参展方应严格遵守组织方关于安保的制度规定。

    3.参展方应协助做好展园的安保工作。

第七节 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商业活动的许可

    参展方可在其展园内,向公众展示出售园艺特色产品,不得从事餐饮、特许产品销售等其他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商业活动的规模

    参展方向大众开放的商业活动不得超过展园面积的5%。

    第二十三条 商业活动必须遵守执委会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节 文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 文化活动的举办

    参展方在世园会期间举办主题日或文化周以及其他文化交流活动,应遵守组织方的有关规定,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填报活动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经双方磋商确定的主题日、文化周活动,由组织方免费提供演出舞台以及音响、灯光等设施设备。

第九节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门票回报

    1.组织方对参展方给予一定数量的青岛世园会平日普通门票。

    2.参展方应按照组织方的有关规定领取和使用门票,不得出售。

第十节 宣传

    第二十六条 参展方宣传品的发布

    1.参展方可以在各自展园内布置布告板、海报、告示、印刷品和类似材料。

    2.参展方只能在各自展园范围内分发宣传品。未经组织方批准,参展方不得在展园之外放置任何宣传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世园会标记的使用

    世园会的名称、会徽和吉祥物等标记使用应遵守组织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服务

    组织方为参展方及其展品在世园会网站上免费建立宣传窗口;参展方享有在世园会期刊上免费刊登宣传广告页的权益。

第十一节 专类展园评奖

    第二十九条 专类展园评奖

    所有专类展园均可参加组织方组织的评奖活动。

第十二节 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

    展园的设计著作权属于参展方所有,未经其同意组织方不得将该设计挪作他用或进行任何修改,但组织方可以无偿使用,有权对设计成果进行整理和保存,并用于世园会相关宣传。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组织方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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